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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业卫生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<三>
发布日期:2022-04-24

九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、告知


检查内容:

1.是否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,在其醒目位置,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;

2.是否在一般有毒作业场所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、高毒作业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。

3.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,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,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。


检查方法

查阅台帐与现场检查相结合。


引用依据

《职业病防治法》

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》(总局第47号令)

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》(安监总厅健【2014111号)

《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》(GBZ1-2010

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》(GBZ 158-2003)

《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指南》(GBZ/T 203-2007


 

十、主要负责人、职业卫生管理人员、劳动者和职业病假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


检查内容:

1.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就否接受职业卫生培训;

2.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;

3.定期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;

4.是否对从事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专门培训。


检查方法

核查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培训记录(证书);检查劳动者培训记录,重点查接触危害岗位劳动者的培训;现场提问或抽考名劳动者。


引用依据

《职业病防治法》

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》(总局第47号令)

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》(总局第3号令)

《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》(安监总厅安健〔2015121号)



 

 

 

十一、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


检查内容:

1.是否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;

2.是否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;

3.是否落实专项经费;

4.是否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资料情况;

5.是否落实劳动者上岗前、在岗期间、离岗时、应急职业健康检查;

6.是否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建议,向劳动者履行告知;

7.是否针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措施情况;

8.报告职业病、疑似职业病情况;

9.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;

10.是否为离开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如实、无偿提供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。


检查方法

检查劳动合同和上岗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; 检查在岗劳动者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,重点检查体检项目与体检周期是否满足188规范标准要求; 检查离岗劳动者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。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,自愿离岗者应有书面签字; 检查有关劳动者调岗记录,抽查13名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,有无调令; 查阅劳动合同有关制度,以及现场询问劳动者; 查阅劳动合同,现场抽查劳动者;依据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》,现场抽查询问女职工。


引用依据

《职业病防治法》

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》(总局第47号令)

《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》(总局第49号令)

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》(国务院令第619号)

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》(GBZ188-2014)


十二、劳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及应急管理


检查内容:

1.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、有害工作场所,是否配置现场急救用品;

2.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、有害工作场所,是否配置冲洗设备;

3.是否定期维护应急救援器材、设备设施,并保证其完好;

4.就否建立健全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;

5.是否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;

6.是否在醒目位置公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;

7.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向所在地安监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。


检查方法

现场查看有关演练记录;现场查看应急救援器材、设备设施的管理台帐;查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明确了责任人、组织机构、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、技术方案、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、救护方案等内容,检查包括特殊应急救援药品的准备;查阅报告情况。


引用依据

《职业病防治法》

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》(总局第47号令)

《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》(总局第49号令)

《职业病分类和目录》(国卫疾控发〔201348号)

《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》(GBZ1-2010


十三、其它有关事项


检查内容:

1.工作场所是否符合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;

2.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是否分开,工作场所是否住人;

3.工作场所是否有配套的更衣间、洗浴间、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;

4.设备、工具、用具等设施是否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、心理健康的要求;

5.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(含聘用合同,下同)时,是否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、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,是否在劳动合同中写明,是否隐瞒或者欺骗。


检查方法

现场查看工作场所岗位分布情况;查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。


引用依据

《职业病防治法》

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》(总局第47号令)

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》(安监总厅健【2014111号)

《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》(GBZ1-20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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